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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官煞去留杂论》

《喜忌篇》云:煞官混杂类,有去官留煞,亦有去煞留官。
盖言柱中官星七煞交差,月上见官时上见煞,或月上见煞时上
见官,或四柱迭见,有物去官留煞者,即以偏官论,有物去煞
留官者,即以正官论。凡看去留,要详柱中官煞孰重孰轻,天
干透者易去,月支所藏者难去,须伤官食神去官煞之物众而有
力,方才去得。五阳日食神,能去煞,又能留官;五阳日伤官,
但能去官,不能留煞,必须得羊刃合,方成去官留煞。假如甲
日生人,甲以辛为官,庚为煞,若官重煞轻,得丙食一位,克
去庚金,与辛相合,此谓去煞留官,有情而贵;若煞重官轻,
得丁火伤官,克去辛金,再得乙木羊刃,与庚相合,此谓去官
留煞,有情而贵。五阴日食神,能去煞却不能留官,日主自能
留之,五阴日伤官,能去官又能留煞。假如乙日生人,以庚为
官,辛为煞,若官重煞轻,得丁食一位,克去辛煞,则乙与庚
合,此谓去煞留官,有情而贵;若煞重官轻,得丙火伤官,克
去庚金,来合辛金,此谓去官留煞,有情而贵。
《元理赋》云:
去煞留官当论贵,去官留煞主威权。
又曰:
官星七煞交差,却有合煞为贵,此之谓也。
合煞有二义,有合去合来,合来是去官留煞,合去是去煞留官。
假令六甲生人,透辛正官,又透庚七煞,是官煞交差,柱中
却有乙木合庚七煞,有丁火克辛官星,此是去官留煞。
假令六己生人,透出甲正官,又透乙七煞,是官煞交差,
柱中却有庚克甲正官,来合乙七煞,是去官留煞。上是羊刃合
煞,此是伤官合煞。又如甲以辛酉为官,庚申为煞,若甲申日
以申为煞,又有酉为官,缘申乃水长生之地,煞化印生助甲木,
柱中虽有酉金,却有午丁字伤克,去官留煞,值此主生平心志
巧妙,不受福德,
不信任他人,常劳役自己。又如六庚生人,柱透丙煞,又透丁
官,是官煞交差,若柱有壬克丙,又来合丁,是去煞留官。
赋云:
合官星不为贵,合七煞不为凶。盖言合官是柱中闲神合去官
星,所以不为贵,合煞是柱中闲神与七煞合,所以合官忘贵,
合煞忘贱。若日主干支与官煞合,则为合官为贵,合煞为贱。
经曰:
官煞两停,喜者存之,憎者去之。
盖言柱中正官七煞,两均相停,有物生扶会和者,其力专,
宜存而留之,有物破损伤害者,其力散,宜弃而去之,官星有
生扶,煞星有破害,则去煞留官,反是则去官留煞。若两停俱
无扶合,而有破害,当斟酌柱中有力一字为用神,若是吉神,
则以吉论。若两停俱有扶合,而无破害,即是官煞混杂,反为
贫贱。
又曰:
年月日时,或有四位官四位煞,当以明者用之,藏者舍之,
明见官则存其官,明见煞则存其煞,宜仔细分别,若两停无轻
重,察其生助向时者用之,背时无助者弃之,去留不清,乃为
混杂。
如甲生七月上旬,为煞得令,纵有丙火,亦不能去。
又曰:
去留二格,最宜身旺,若身果旺,虽无物去煞,亦能化煞为
官。如甲见庚为煞,甲坐寅禄,旺,甲木自抱火气制煞,不须
再见丙丁,如甲生秋令,却要丙丁制之,柱原无制,运到制地
方发。又曰:地支天干合多,亦云贪合忘官。盖言日主天元,
地支人元,与当生岁月时中干支,明暗重重相合,有情贪恋,
合神虽有官星,则财来盗气,官来克身,反为不利,官将不成,
财将不遂,故曰贪合忘官。大抵凶神有物合去,则反凶为吉,
吉神有物合去,则反吉为凶,吉凶神煞,看局中喜忌何神,不
可执一论。
《奥旨赋》云:
阳日食神暗合官星,阴日食神窃侵印绶。观此则知四柱无官
印则喜食神,有官印则忌食神。又曰:贪合忘煞忘官。如六癸
生人,干头透出己字为煞,再透甲字是己家合神,合去己字,
不为煞矣,此谓贪合忘煞。如庚申、甲申、甲子、乙亥,年上
庚字伤甲,得亥上乙字合庚去煞,奈月令又有申,不清二申,
煞重不能尽合,所以只为吏命。
又如六壬生人,干头透己字为官,再见申透,是己家合神合
去己字,不为官星,此谓贪合忘官。如辛丑、丙申、甲戌、己
巳,甲日透出辛字,正是官星,奈因丙火合去,所以发贵不清。
诀云:
壬水相逢阳土时,心怀忿怒起争非,
忽然癸水来相助,合住凶顽不见威。
此贪合忘煞例。
又云:壬逢己土欲为官,蓦被青阳起讼端,引诱合将真贵去,
致令受挫万千般。
此贪合忘官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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